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附表:
一、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
四、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車牌號碼為0000-00、H8-8630汽車之行車執照。
六、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並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十、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子女扶養費用,其計算方式及證明,又關於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配偶分擔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