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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