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定為新臺幣629,463元,應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30元。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