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顏惠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