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67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甲○○
至5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3月16日起至143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50,000元②150,000元,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7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7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72,08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318│建│2515.00│10000分之3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6│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14層樓房│49│49│平│鋼筋│7.│21│平│全部│││88│信街97號4樓│區竹篙厝│鋼筋混凝│.1│.1│方│混凝│21│.1│方││││4│之1│段1318地│土造│4│4│公│土造││7│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685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竹篙厝段168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