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彭喜有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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