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
000、甲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7525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5,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