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高雄二監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三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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