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風化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執行檢察官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乙件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