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最新一期稅單。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二項所請求賠償之金額。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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