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