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4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曾有賭博、煙毒、竊盜前科,又因施用毒品罪,經強
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日日停止執行出所,剩餘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又被撤銷保護管束,續行強制戒治,92年12月3日執行完畢出所。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後減為4月,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又於96年10月10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96年10月11日被查獲(96年10月26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院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甲○○明知自己尚有上述毒品案件在偵查審理中,竟仍不知
反省,竟基於各別施用之犯意,①於96年10月27或28日之某時,在彰化縣○○鄉○○村○○鄰○○○路○○○巷○○號之自宅,以將海洛置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②於96年10月27或28日之某時,在同上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管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嗣於96年10月29日,因案至警局接受調查,經徵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於警訊、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證明被告接受採尿送驗之事實。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尿液檢驗報告(96年毒偵字第6069號
卷P.8)。證明被告驗尿呈現「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物管理局93年7月16日管檢字第0930006199號函示意見:「依據Clark'sAnalysisofDrugsandPoisons一書第三版之記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見含有少量6-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為可待因及嗎啡。...」(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行「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P.14)故可證明被告因施用海洛因而同時檢出「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上述尿液檢驗報告均顯示被告甲基安非他命之指數遠超過安非他命指數,依法務部調查局93年5月4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函示意見:「依據英國藥學協會所編之Clark'sisolationandindentificationofdrugs乙書..記載人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主要代謝物中未改變型態之甲基安非他命佔施用劑量達43%,而安非他命則為約5%。」(司法院編印,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P.168)被告尿液中排出之部分安非他命反應,應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
㈣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名有異、施用方法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犯罪事實欄內之徒刑執行經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量刑審酌:被告自82年間接觸毒品以來,斷斷續續有毒品紀
錄,96年7月16日減刑出獄後,竟又犯多次施用毒品罪。被告自述在夜市擺攤,收入微薄,卻還恣意施用毒品戕害身心,實不可取,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自97年2月15日起到署立彰化醫院接受美沙東治療,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適用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