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及減刑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嗣經減刑為3月),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7339號、96年度簡字第3033號判決書及96年度聲減字第4499號裁定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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