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請釋明機車必須租用住家及公司大樓之停車位之原因,以及
大樓管理費繳費收據上已載停車位管理費400元,為何須另繳納600元機車位管理費。
⒉聲請人所提出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日期均係於97年6月間,請提出還款期間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據。
⒊請釋明每月交通費為1,80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
⒋請釋明租屋費用每月須高達16,219元(含房租14,500元、大
樓管理費1,719元、停車費600÷12=50元)及無法尋找房租較低、坪數較小之房屋之原因。
㈡受扶養人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共須支出受扶養人 魏玉岫黃麗華 10,000元扶養費之計算式及證據。
㈢請提出95年底簽訂債務協商協議書時任職之企業及薪資,並請
說明離職之原因及相關證明(註:倘非自願性離職,請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㈣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
㈤聲請人父魏玉岫、母黃麗華、弟 魏道巍 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
㈥請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輔97執明字第41312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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