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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