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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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陳裕雄 被告 顏桂 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文蕙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同小段263建號建物)鄰近、同類型十一層以上住宅大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125,100元。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0.95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主面積46.75㎡+附屬建物(陽台)4.2㎡=50.95㎡)×125,100元/㎡=6,373,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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