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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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蔡元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5年
3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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