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佑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所依據之事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