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洪銘宏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被告洪銘宏早於109年1月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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