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彥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