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被上訴人 陳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美芳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建榮,嗣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進行委員改選,改推李美芳為主任委員,有卷附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2年3月15日新北重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本院卷第27頁)。準此,爰依職權命李美芳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