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凱勝 (原名 楊國鎮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林曜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一0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至一0二年四月九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