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志洋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意琦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所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其於本件訴訟之原案即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9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所供停止執行之擔保新臺幣58萬元,係四處向親友告貸,然因前帳未還,致今告貸無門,顯無資力繳納上訴費用云云,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事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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