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祺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祺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祺展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