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皮屋(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乙○○
0號(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676、4693、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四「罪名」欄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如附表三編號㈠㈡㈢㈣「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㈠㈡㈢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未扣案供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上開門號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7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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