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江彗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肆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6年2月14日將其收押,且於同年5月14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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