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庚○○
2相對人辰○○
午○○巳○○○戊○○乙○○○丁○○丙○○己○○辛○○壬○○癸○○卯○○寅○○甲○○子○○丑○○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其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各自負擔。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