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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