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价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价甫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
餘淨重零點 伍玖玖陸 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
(驗餘淨重零點陸壹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驗餘淨重計參
點陸玖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
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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