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1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0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