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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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45號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蘇昭綺 律師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履約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央城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央城,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王央城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