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佩琪於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9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PB8-371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鄉○○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196之13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為夜間有照明、天晴,視線良好,路面亦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從後追撞同向前方由被害人 田秋榮 所騎乘之腳踏車,致被害人田秋榮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腦挫傷、慢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等重大不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後段之過失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田秋榮之配偶 黃錦坤 告訴被告陳佩琪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憑(102年度交易字第22號卷第26頁、第27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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