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梁洪美連
洪美惠 洪榮廸 洪榮達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美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榮富 等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
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99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家敏附表:
┌───────┬───────────────────────────────────┐│項目│計算式│├───────┼───────────────────────────────────┤│第二審裁判費│一、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兩造主張被繼承人 洪徐秀珍 於基準日99年5月30日之遺產價額如下:│││⑴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房地7,781,400元。│││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13,000元×71平方公尺×1/2=7,561,500元。│││9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219,900元。│││⑵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定存帳戶9元。│││⑶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活儲帳戶33元。│││遺產價額合計:7,781,442元(7,561,500元+219,900元+9元+33元=│││7,781,442元),按洪榮富等3人應繼分8分之3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918,041元(7,781,442×3/8=2,918,041,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分攤喪葬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5,414元(25,135元×3=75,414元)。│││三、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2,993,455元(2,918,041元+75,414元=2,99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四、扣除梁洪美連等5人已繳納之27,190元,尚應補繳18,860元(46,050元-27│││,190元=18,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