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鎮光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
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