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項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736號上訴人 林芝吟 原名 包崇慧 .被上訴人 張家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100年6月2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0年6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0年7月29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駁回,並經確定在案,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2-6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