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智文選任辯護人鍾志宏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國賓 選任辯護人 陳祥彬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高漢丞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泳智 指定辯護人 杜冠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銘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