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9號上訴人鼎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水權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
謝玉玲 律師 黃淑怡 律師被上訴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参 律師
陳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