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丙○○住彰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彰被告甲○○住彰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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