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柯靖慧 住同右被告乙○○住彰化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李水源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