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6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被告 羅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8年7月2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101年3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6,479元(其中消費款為65,304元、循環利息為1,175元)迄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前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26,186元自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之利息、27,628元自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8.85%計算之利息、11,490元自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另於97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880,000元,約定自97年6
月26日起至104年6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1年11月1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46,503元(其中508,713元為借款、35,480元為利息、2,310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508,713元自10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99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約定自99年3月
9日起至106年3月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1年11月1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08,896元(其中287,671元為借款、20,447元為利息、778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87,671元自10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分期型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消貸類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附表:101年度訴字第4696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民國)│├──┼────┼──────┼──────┼───┼───────┤│001│信用卡│66,479元│26,186元│17.85│101年3月6日││││├──────┼───┤│││││27,628元│18.85│││││├──────┼───┤│││││11,490元│20││├──┼────┼──────┼──────┼───┼───────┤│002│小額信貸│546,503元│508,713元│20│101年11月15日│││││││││││││││├──┼────┼──────┼──────┼───┼───────┤│003│小額信貸│308,896元│287,671元│20│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