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0一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已由聲請人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五號全卷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海洛因(驗餘淨重0.0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陸㈠字第八九一七九九五七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而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