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丙○○
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公示送達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為聲請人所溢列,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柒仟玖佰貳拾元│││├─────────┼────────────┼─────┤││送達郵費│伍佰壹拾陸元│不含退郵三│││││百三十四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玖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伍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捌仟玖佰壹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