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十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以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