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六六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署送達證書二份、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一執助○○○二九九字第○九一○○二七六九○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文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份、執行案件資料表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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