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魏琬蓁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魏琬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魏琬蓁因被告甲○○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魏琬蓁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八七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二份、同署九一執字第二八七七號函文一份、拘票一份、拘提報告書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及執行案件資料表一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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