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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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82號上訴人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複代理人 潘宜婕 律師被上訴人祐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齊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蔣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