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號反訴原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祐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9,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