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瑜芳 上訴人即被告 潘美伶 上訴人即被告 張心華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