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應明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