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橘色圓形錠劑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緣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期滿,然扣案之錠劑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mphetamine、PCA、4CA)等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101年12月9日凌晨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mphetamine、PCA、4CA)等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2顆等物,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03年12月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橘色圓形錠劑2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亦有該中心101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